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并没有对残疾人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然而,对于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和残联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他们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个方面,残疾人可以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如果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年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则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 若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可以减征30%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雇请3个以上帮手(含3个),则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残疾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减除1000元的必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减免税款的政策适用于一年一定期限内。对于这些所得,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直接计算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尽管目前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但根据相关法规,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一政策旨在为残疾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