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是指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时,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偿还贷款期间按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纳税人或其配偶购买首套住房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还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然而,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则不在扣除范围内。此外,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这些信息的共享将有助于确保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