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标准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根据规定,按月纳税的小微企业,每月销售额在5000~20000元之间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在300~500元之间,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
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主体之一。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按月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每月销售额在5000~20000元之间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在300~500元之间,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需要注意的是,此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主体之一。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在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之间(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需要注意的是,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并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