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消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当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他们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如果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居民个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多退少补。
在计算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当采用累计预扣法,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些新的规定旨在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和透明性,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通过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扣缴义务人和居民个人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税务义务,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正确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