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银行签发现金银行
汇票的要求如下:
首先,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情况下,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在填写汇票金额时,应先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再填写具体的汇票金额。
其次,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票据,出票银行即为付款人。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申请人需要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上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以及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确认。如果需要凭支付密码支取款项,申请人还需要在指定位置编制和填写支付密码。
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收款人在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将不予受理。同时,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当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如果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出票银行将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