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从概念上来看,共益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而普通破产债权则是指在宣告破产前就已经存在的、发生在破产人身上的债权。普通破产债权需要依据法律申报确认并公平清偿破产财产的财产请求权。
其次,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普通破产债权包括的范围有宣告破产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以财产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宣布破产时还没有到期的债权,以及经济合同因破产宣告而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的部分。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效力超过了担保价格的未偿部分等。而共益债务包括的范围有因为债务人要求对方执行双方没有执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
债券、因为债务人不当得力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致使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券等。
此外,普通破产债权具有一些特征。首先,它根据破产宣告前的理由而成立,这只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债券尽管破产宣告后仍然需要成为破产债权。其次,普通破产债权是属于没有担保的针对破产人的债权或者放弃用财产作担保的优先偿权要求的债权。再次,只要是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就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此外,普通破产债权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已经过诉讼时效或非法债权不能成为破产债权。最后,普通破产债权需要根据法律申报登记并获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补偿。
总之,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范围和特征上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破产程序并正确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