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
保险的条款涵盖了保险合同的构成、成立与生效、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简要概述:
首先,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在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合同即告成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关于投保范围,团体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公司投保此保险,同时,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有资格参加此保险。但若有特殊约定,则需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在保险责任方面,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会有一个等待期,通常为期30日。在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并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是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则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此之外,保险合同中还会明确列出重大疾病的具体种类和定义,这些种类通常分为基本重大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而其他重大疾病则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的疾病种类和定义会在保险合同的相应条款中详细列出。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这一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最后,保险期间也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通常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具体的起讫时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