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原则是: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镇雹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御念帆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高戚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有: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4.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原则是: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镇雹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御念帆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高戚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