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好大啊,举个例子吧
1.你有一斤黄金放在了一个没有密码谁也盗不走的保险箱,只有你一个人知道密码,如果你把密码丢了,你自己也拿不到了,同样如果你把密码让别人给知道了,肯定就被盗了,并且还追不回来。这就是冷钱包。
2.你有一斤黄金放在了银行,同样你有一个自己设置的密码,密码丢了就被盗了,追不回来了。
3.你有一斤黄金放在银行,有一个密码,密码没丢,但是银行跑路了,那也基本追不回来了。
4..你有一斤黄金放在银行,有一个密码,密码没丢,银行也没跑路,但银行的被偷或者被抢了,呢你也找不回来了。
被盗的是平台的比特币,是比特币平台的安全系统没做好,不是比特币系统的安全出了问题,换句话说是你存银行的钱被别人从银行因为银行的漏洞把钱转走了。银行就相当于比特币平台,银行被盗因为是国企可以赔偿,比特币平台没有足够的资金赔偿,这个也是比特币的风险之一。比特币被盗也是通过比特币的系统,把别人的比特币转移到黑客那边了,可以追查到钱包地址。但是因为钱包的确和实名可能联系不上,但是可以追溯到钱包地址的。
前段时间传闻某交易所被盗,起因居然是黑客采用了并不技术的方法。据路透社报道,比特币公司周三表示,黑客从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Binance窃取了价值4,100万美元的比特币,这是全球加密货币交易所发生的一系列盗窃案中的最新一起。的网络安全公司CiptherTrace表示一项研究显示,去年,从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等基础设施服务中被盗的加密货币达9.5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近260%。研究发现,日本和韩国的交易所在去年的盗窃案中占58%。
很多人鼓吹区块链比特币最安全,其实就是扯蛋。有矛就有盾。币圈交易所都是骗子而已
一是,利用数字货币开展网络传销。
如果涉案的数字货币属于虚假的数字货币,即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没有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该行为可能成立**罪。
二是,非法占有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的数字货币是真实的货币通过钱包、USDT等方式转化成为数字货币的,其本身是真实货币兑换而来。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正常途径吸纳数字货币、或者销售没有价值、远高于价值的数字货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就可能成立集资**罪。
三是,多重法益重合的抉择问题。
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同时成立集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笔者认为,首先应对遵循从重抉择的原则,其次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与者进行划分,组织者、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其他一般参与者,如果符合资**罪条件的,亦应当以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二、网络虚拟货币常见种类
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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