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虚拟货币导致被冻结银行卡,这在实践中很常见。经常炒币的朋友也会自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道我国相关政策并未禁止买卖虚拟货币。但不少咨询者和我说,当TA和冻卡机关沟通解冻时,不仅被拒绝解冻,更有甚者是被劈头盖脸一顿骂,明明自己也是受害者,明明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为什么自己会被公安机关当作“坏人”?
所以,为什么解冻这么难?邵律师经常说《U商眼中『看得见』的交易,永远只是冰山一角》。那我们就从一个案例讲,先看看冰山之上的部分(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对行业和金额等稍作改写,其余皆为真实)。
老王是做皮草生意的,炒币只是偶尔的爱好。某天和往常一样,在交易所上挂单卖U,有人联系购买,但买家似乎是个新手,不太会操作,于是二人就添加了微信,买家叫小玉,老王一步步耐心的指导小玉直到交易完成。后续,小玉操作熟练了,两个人也聊得来,小玉就经常找老王买U。
但老王也好奇,对方一看就是个币圈小白,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买U的需求?就问她买那么多的U是做什么?并好心提醒她不要被骗了。但小玉说,自己和几个朋友合伙搞投资的,虽然自己可能不太懂,但朋友们都比她懂,让老王不用担心,并且表示,自己每次付给老王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并且给老王拉了自己的工资流水。
老王确认了对方资金来源合法,而且每次确实是对方本人转账给自己,心里也放心了,但也一直提醒对方,可以少买点,先少投一点看看项目能不能盈利,不要把大额资金一下子全投到一个项目里。
双方在三个月内交易了十来笔订单,老王收到的卖U款有60万。某日,老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通过银行,老王联系到了冻结机关,才知道居然是这个小玉报的案。老王联系小玉,但对方始终不回复任何消息。
公安告诉老王,被害人小玉报案称自己被**了,起因是小玉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和小玉熟络了之后,说有一个虚拟货币的理财项目,还给小玉晒了收益。小玉信以为真,就说自己也想试试,对方就让小玉自己到交易所去买U,买到了转给他,他帮小玉操作投资。小玉就自己下载了某交易所App,联系到了老王。小玉将买到的U先少量给了对方,刚开始确实有不错的收益,于是小玉就加大了投资。没想到三个月后,对方将小玉拉黑了。
公安告知老王,被害人小玉称,你和网上骗她投资虚拟币项目的人是结伙作案,骗走了她60万,是事实吗?
老王拿出了手机向民警提交了他和小玉的所有聊天记录,办案的民警也很认真负责,审阅了所有双方沟通记录,以及对小玉也做了多轮询问笔录,小玉自认,网上骗她的人让她自己到交易所找U商,所以是她自己联系到的老王。
因此,承办可以确定,老王是清白的。而且相关聊天记录显示:老王还多次提醒小玉,少买点,谨防被他人骗。
老王想着,既然自己是清白的,那解卡应该没问题了吧?没成想,承办不仅没给他解卡,反而把他名下所有的银行卡都给冻结了!?这下,何止是基本的日常生活,老王的皮草生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客户打入老王公司账户的货款,因为与这张卡有过交易,也受到了牵连。
此后,该案陷入了僵局——老王只愿意最多补偿被害人2万,被害人要求老王全额赔给她60万,公安既不对老王的卡进行解冻,也没有将卡内资金划扣给被害人,目前已冻结老王名下全部银行卡将近1年时间。
为什么会陷入这种令人无奈的僵局?因为每人有每人的视角。
1、被害人视角
被害人被骗了,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和线索,有些地方连立案维权都极其艰难。好不容易立上案了,由于很多现实层面的原因,警察确实抓不到真正的“坏人”,以及就算是抓到了,也很难将被害人的资金追回。至于原因,看完这两个视频就懂了。
2、出U的卖家视角
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并不违法,我的U也是合法来源,又不是偷来的骗来的,我收到的人民币也是正常的USDT市价,为什么“凭空”冒出来一个被害人说自己被**了,就冻我卡,甚至要我全部赔付TA的全部损失?
TA被骗了,和我有什么关系?警察为什么不去抓真正的**犯?
3、公安视角
通过资金交易链条,可以排除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上游**犯抓不到,被害人又一直闹着要公安抓人,要挽回损失,甚至不停的投诉**,说我们不作为。我们尝试了做居间协调的工作,和被害人解释,张三不是骗你钱的人,人家愿意补偿你,你不能要求那么高,结果被害人居然说我们和张三是一伙儿的!?被害人的情绪目前比较激动,双方又协商不下来一个补偿金额,我们现在如果把张三的卡解冻了,那岂不是被害人闹的更凶?我们工作办案也是有考核的……但确实张三没有作案嫌疑,我们也没权利直接划扣张三账上的钱,那就账户都冻着吧,可能这样张三会主动和被害人和解呢?
邵律师接触的不少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冻结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卖了一笔U,导致名下银行卡全部被冻结,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不是存在即合理呢?当然不是。
1、关于“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当很多卡主和承办沟通说自己买卖U的行为不违法时,很多承办警官会回应:是的,我们也知道,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它也不受法律保护呀。
但邵律师认为,上述观点是对“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有误读。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应该是,比如说,你找别人对你的虚拟货币进行委托投资理财,结果亏损了,或者出借他人虚拟货币,别人不愿意还了,那你应该风险自担,这类观点确有相关法院判决印证,具体可参考本人此前的文章《法院观点:转账给对方虚拟货币属非法债务!借了就别想要回来!——律师支招:怎么才能要回钱?》。
但对于被冻卡、甚至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定帮信、掩隐的收款方(卖家)来说,他们不仅仅是损失了虚拟货币,并且还要退给所谓的被害人的损失,他们的损失范围,已经超过了“风险自担”的范畴。这显然不公平。被害人是受害者,卖家也是受害者。
2、关于冻结名下所有银行卡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真实案例,尽管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为了应对来自被害人的压力,办案人员竟把张三所有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希望以此方法来倒逼张三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也有些办案单位,虽然态度上是:不补偿被害人损失,就不解卡,但愿意为卡主出具情况说明,排除卡主的涉案嫌疑,以便卡主向银行申请解冻。虽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使其名下其他银行卡也能正常使用,但对于卡主来说,他的核心诉求必然还是不退钱。当然,我们办理的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最终对卡主无责解冻的也是有的,但比较少。
根据法律规定,在电信**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确实是有划扣资金返还给被害人的权利,但也有前提——收款账户必须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正常卖U的卡主,显然没有与不法分子共谋的合意,其收款账户,也显然不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公安机关无权划扣此类交易的收款方账户——这也是很多被冻卡的卡主与公安机关沟通,虽然僵持多年,但卡内账户余额也没有被划扣的原因。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3、关于收款方善意取得的认定
邵律师认为,对于收款方(即USDT卖家)而言,收款方并不能控制是否由买家本人打款,也不能预判买家指令第三人打款的资金是否是非法的,既然虚拟货币被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未被禁止,那么只要USDT卖家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正常的买卖USDT的行为(例如币安、欧易交易所中的沟通截图,双方沟通记录,自己持有的U有合法的来源渠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退还给相关被害人。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邵律师最近办理的某个虚拟货币交易冻卡案件,和承办人员沟通时,TA对“国内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的理解是:个人买卖指的是只能是通过钱包的交易形式。如果通过交易所,那就不是C to C了,所以在交易所中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要收到了涉诈资金就要全额退给被害人。——此类观点,也很直接的说明了,为什么虚拟币解冻卡时常受阻?各地承办对虚拟币交易的理解,差异太大了。
由于各地办案单位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交易有着不同程度的认识,不仅导致银行卡解冻工作也很难做到“同案同办”,更有甚者,邵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当中,与交易致冻卡的案件案情相似度高达95%的情况下,当事人竟被定掩隐罪、帮信罪。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遇到这样的案件,偶尔我也会感到费解。
所以,回到本文的最初的问题:卖U收到赃款,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在下方评论区告诉我你的观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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