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一12岁女孩被尾随强奸一事引发社会关注。12 月 17 日晚,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了此案的侦办结果:女孩在网络游戏上与网友发展为男女朋友,后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怀孕,因害怕父母责骂,遂编造 “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 ”的谎言。
由于女孩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男网友涉嫌强奸罪,但是从该女孩事前多次与网友发生性关系、捏造被诱奸的谎言、事后通知“情哥哥”逃跑,说明她心智是非常成熟,有勇有谋,连一般成年人都要逊其三分。
男网友违反了法律,面临刑法的惩处,这属于咎由自取,但是女孩谎报警情、通风报信,性质不是与浙江乐清那位为测试丈夫对自己及孩子感情而谎称孩子失踪的母亲一样恶劣吗?但就因为是未成年人,她就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这跟湖南弑母的12岁男孩一样,让人感到无奈!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是大众的呼声,真的刻不容缓,要知道,不是所有未成年人都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就跟庄稼地里不全是庄稼,也有杂草厕身其中一样,只有拔掉杂草,庄稼才能长得更好!
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无论女孩是否怀孕,构成犯罪年龄的男人基本都定强奸罪。
我对这个问题是有一些异议的,问题是,现在的女孩都发育的太早了,都太成熟了,而且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以及受到网络的影响,实际上因为睡了未满14周岁的强奸犯已经很多了。
我们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女孩。但是,女孩因为发育早,有性需求而勾引男人的情况怎么确定呢?如果一味定上强奸罪,也是不公平的。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面临的法律年龄问题,比如未满14周岁**放火强奸抢劫也不能定罪的道理一样,我们希望入刑年龄降低两岁到12周岁。同样女孩性关系,也是这个道理,我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女孩的性绝对保护年龄可以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这个新闻一出来,我就质疑过,我不相信长沙的社会治安那么差,也不相信会发生公交车尾随强奸事件,实际上包括孩子家长,包括媒体记者,也包括那个强奸犯,都被这个12岁女孩玩弄了。
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12岁的女孩子与网友多次发生关系并怀孕,真是令人既心疼又气愤。而对方年满18周岁的男孩子已经是成年人了,与12岁的女孩多次发生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
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具有强迫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妇女的意思,就不构成强奸罪。这一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他们只注意是否自愿?但是却往往忽视了年龄的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这里可以看出,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女孩同不同意,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并且从重处罚。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做的特殊规定,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涉世不深,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她们有时候感觉到好玩,有时候也许会受到坏人的欺骗,而同意作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来。那么其责任有情可原,但是另一方如果是成年人,就有点儿说不过去了,明显是哄小孩子的。
该案中的男子不论出于是什么情况?与12岁的少女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这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强奸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古代,洞房花烛夜那可是男人梦寐以求的事情,为啥呢,因为在古代女子婚前是不能破身的,你想想精神旺盛的男子可不得着急。那么古代新婚之夜是什么情况呢?有哪些趣事呢?下面一一道来。
在司仪喊道“送入洞房”的时候,洞房的讲究就来了。
第一、坐帐:就是新娘子被送入洞房的时候,必须得面朝着喜神的方向坐下才可以,这就是“坐帐”。后来其实还好一些了,添加了些人性化。很早之前是要坐帐三天的,所以新娘在前几天就得节食,避免坐帐的时候尴尬,(你们说古代多折腾人)。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坐帐时间就改成了一天或者意思意思坐帐一下午就好了。
第二、就是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撒帐:讲栗子啊红枣啊花生啊之类的撒到新人的床前面,撒东西的人还必须边撒边念叨“一把栗子一把枣,明年生个大胖小”,这就是所谓的“撒帐”。
第三、是吃子孙饺子:在古代,京西一代在结婚前一天,男方要给女方家送去食盒的,里面装有米、面、肉、点心之类的,娘家人需要请“全福人”用送来的东西做饺子和长寿面,所谓“子孙饺子长寿面”,把包好的饺子再带回家。这种习俗到现在还流行,其他地方不清楚,但在我们老家还是有这种习俗的。
第四、同牢:古代人的婚礼中,将一块肉放在一只碗里,然后新郎新娘同时吃,就表示两人共同生活的开始。现在很多地方都改了花样,有的吃苹果啊有的吃糖什么的。
第五、合卺:这个习俗来源很早了,一开始是将葫芦一分为二,将葫芦瓢的柄端相连,并且在里面倒上酒,夫妻同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欢酒。后来,人们嫌麻烦,就用酒杯替代了。
第六、结发:就是讲新郎新娘的头发象征性的结扎一下,也有是将新郎新娘的头发分别剪一缕用彩线扎在一起的,当做是一个信物。后来慢慢的人们把原配夫妻就叫做结发夫妻了,这就是结发夫妻的由来。
最后就是闹闹洞房啊,不管老少也可一闹,哈哈,这也是结婚晚上热闹的一件事了。结束后就是新婚二人自己的世界了,至于干嘛了,你们自己去问他们,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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