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谈到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财务管理时,我们必须提到定量交易。如果您是数字资产的持有者和爱好者,您一定听说过或参加过一些定量交易宣传活动。这种量化交易委托理财的标的物主要是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法律实践中,这种委托理财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如何看待这种金融活动?我们将以北京法院近期的几起案件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有所帮助。
案例档案
审判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9)京0111民初第21457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20年8月24日
o1 案件简介
软件是由数据服务公司操作的移动应用程序。2019年1月15日,严某通过软件实名注册账户将5枚比特币交付至数据服务公司指定的接收地址,并委托数据服务公司对比特币进行量化交易和财务管理。根据合同规定,受托BTC应于2019年7月19日赎回,但在2019年6月10日前后,原告发现该公司突然失去联系,因此起诉法院:1.要求偿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虚拟财产共计5个BTC(折合人民币40万元);2.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o2 委托理财协议基本情况
2、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五家BTC(以下简称“委托产品”)。委托方式:1、甲方将委托管理的委托产品存入乙方指定的交易所托管账户。2、甲方授权乙方以合同、现货、品种交换等方式管理委托产品3、委托期限:1年。4、委托开始:委托产品转入指定交易所账户时,视为甲方已将委托产品交付乙方管理。
3、 交易协议:1、甲方必须对乙方的所有交易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必须对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甲方有权了解委托产品的收入情况。3、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如委托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经甲方确认后继续管理。
4、 收入分配和风险负担:
1.业绩及收入分配:计算方法为按委托产品数量计价结算。自清算日起,乙方按委托产品年化收益提取管理收益的20%。
2.管理费、认购费和赎回费。管理费为资产管理金额的2%,并提前收取。管理费=资产管理金额×2%,无认购费。赎回费为赎回金额的1%,清算日无赎回费。赎回费=赎回金额×1%
3、风险负担和止损(1)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终止之日账户中的资产状况按利润分配条款进行分配(不可抗力的定义参见相关法律法规)(2)乙方承诺在协议期内将损失控制在初始资产的15%以内,但在本协议期限内,因不可抗力(3)造成的委托产品损失低于初始资本15%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有效期内,当委托产品损失超过初始资本的15%(含15%)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交易,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赎回:根据《委托管理服务公司章程》,甲方可在开放日赎回。赎回开放日为每个季度的第一周,甲方应在赎回日前14天提交赎回申请。
5、清算:根据《委托管理服务公司章程》,甲乙双方在清算日按照《履约及收益分配协议》进行清算和分配。
5、 违约责任
1、委托产品到货后,如乙方违反约定挪用委托产品,乙方应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2、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入划转给乙方的,自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划转资金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o3 法庭视野
本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严和一家数据服务公司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12月3日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信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认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的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但是,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否定比特币的持有,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的,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a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Yan返还5枚比特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金额为准)由a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o4 链法案评
上述案件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几起涉及比特币定量交易和金融管理的案件之一。其他案件的基本事实、判决理念和法院观点与上述案件基本一致。这些案件的判决理念反映了北京法院对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观点,具体如下:
1、此类案件的诉讼事由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或“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上级诉因为“合同纠纷”,包括“财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受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其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收入由双方按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
其中,“委托理财”又称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金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中国,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私人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委托理财形式,一般企业和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
本案属于“私人委托理财”。
2、以比特币为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量化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无论是原告的上诉还是法院的判决,比特币都被视为返还的标的物。法院的观点也非常清楚。本案涉及的委托管理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因此,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定量交易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私人委托理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3.比特币及其交易的法律属性是否合法?
在确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时,除本案外,在(2019)京0111民初第19452号民事判决、(2019)京0111民初第21966号民事判决和(2019)京0111民初第21131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
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本身并不包含固有价值,但比特币持有人通过全网分发、存储和确认的“公共账簿”(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比特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比特币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的交易对象,具有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4.投资者在进行量化交易财务管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 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内容具体、完整
本文提交的四起比特币量化交易纠纷案件均签订了书面合同。本合同对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委托期限等)、收入分配、赎回条款等有明确约定,是守约方发生争议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2) 设置止损线
止损线也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比特币定量交易融资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投资者直接将比特币交付给量化机构进行运营,从而转移比特币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定量交易机构直接在投资者账户中运作。量化机构无权取款,也不转让比特币的所有权。
相应的止损线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明确止损线的比例。在比例范围内,量化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超过停止损失线,量化机构应停止运行。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量化机构。
(3) 业绩和收入分配
这应该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例如,绩效的计算方法,如何分配收入等。
(4) 退出机制
即如何赎回、赎回的时间节点、如何赎回以及赎回的条件等都需要书面确定。
(5) 违约责任的分配
违约责任的设置更倾向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将其比特币交付给量化机构,从而失去对比特币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量化机构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什么,赔偿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如果以书面形式确定,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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