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8月31日《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降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将于9月25日起实施,关于具体的政策详情下面一起了解下。
其中明确,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从2023年9月25日起,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调整存量房贷利率。9月25日前,银行进行修订合同文本、改造调整系统、识别符合标准的客户等准备工作,并尽快向借款人公布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房信贷市场秩序,现就**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
二、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新发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管理。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和个人消费**等**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和个人消费**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
五、各金融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做好组织实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响应借款人申请,尽可能采取便捷措施,**借款人操作成本,确保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六、**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各分支机构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督促贯彻执行,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银行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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