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币会不会坐牢,炒币正式入刑了吗,炒币赚了5000万违法么判刑?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资金兑换行为,我国政府持中立态度,但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持严厉打击态度,具体来看看以下犯罪三种形式及相关案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参与炒币”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包括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赚取回报、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三种形式。
对于散户日常买卖数字货币、商家利用数字货币与现实货币资金的兑换行为,我国政府持中立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对于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持严厉打击态度。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人往往通过较高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构成帮信罪,不需要行为人明确知晓使用自己银行卡的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具体去实施何种犯罪,只要按照一般社会认知可以判断,收购自己银行卡的人大概率会将银行卡用以接收犯罪资金,即构成此罪。
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虽然禁止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是认可虚拟货币做为商品所具有的交易属性,并且有相关政策予以规制。但是,也是因为数字货币具有的隐蔽性特点,许多犯罪分子也看中这一点,实施犯罪活动。
币圈的的场外交易仍处于监管的难点,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币圈从业人员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和罚金的情况屡有发生,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办案实务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通常以相关人员“明知”是赃款为由,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行为认定是否明知:
(1)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或者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3)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三、 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构成此种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在事前就已经知道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举例而言,张三明知李四在互联网平台实施电信**行为,事前便与李四达成合意,待李四**成功后,将违法所得收益用以购买数字货币,张三为李四提供数字货币结算方式,最终将赃款购买的数字货币折现后,再返还给李四。此种情形下,张三与李四构成**罪的共犯。
最后,笔者提示:炒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案例分析1】
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爱建路派出所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嫌疑人。
7月初,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爱建路派出所接到上级推送线索:辖区居民冯某名下一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经民警分析研判,深挖细查,发现其同伙吕某坤名下银行卡也涉嫌电信**。
经查,2020年6月至今,吕某坤一直在火币网上炒币,并且在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涉嫌电信**的情况下,依然将其银行卡交给同伙冯某使用,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
民警经过大量走访,循线追踪,确定了嫌疑人吕某坤的落脚地。经数小时蹲守,民警于7月3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将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吕某坤抓获。
犯罪嫌疑人吕某坤被警方抓获。 图片由警方提供
目前,该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对于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身份证及支付宝等信息需妥善保管,以免自己的信息被不法人员利用,成功论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遇到身份证、手机卡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现银行卡等有异常信息,应及时到相关机关查询卡片信息。
【案例分析2】
案情简介:
曾某霞是一位常年经商的生意人,热衷于炒股赚钱。前些年炒比特币亏了钱,便产生了骗钱的想法,并将目标指向了在酒局中认识的李某飞。
2021年5月某日,曾某霞约李某飞在自己的酒楼里碰面,说自己通过认识的市委办领导拿到一个修路的项目:修5公里路,每公里给60万。该项目可以赚30%-40%,曾某霞可以分得200万,项目7月1日就可以开工。但是该项目要拿100万元的押金,开工之后就可以把押金要回一部分。李某飞说目前自己没那么多钱,便叫了父亲李某彬、朋友甘某一起来合伙,李某彬起初不同意,经过曾某霞一番游说,李某彬最终同意了,凑了40万给曾某霞。李某飞凑了12万,甘某也凑了12万。三人把这些钱分多次转给曾某霞以后,曾某霞那边便没了动静,三人怀疑曾某霞是骗人的,便找曾某霞要钱,曾某霞以领导还没协调好等各种理由推脱,说押金在领导那里还没有退给她。
实际上,曾某霞一拿到钱就立马投资了比特币,还有一部分用来还贷款、消费等,很快这64万就被曾某霞挥霍一空。之后李某彬和李某飞一直寻问曾某霞修路工程的事情,曾某霞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李某彬父子多次到市委去问这件事,但是市委办回复没有给曾某霞修路项目。2021年11月4日,李某彬报案,曾某霞于2021年12月9日被公安部门抓获。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曾某霞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当庭调整曾某霞的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曾某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金额64万元有异议。曾某霞与李某飞约定每人出资50万,其只**了被害人46万元,两人之间的转账中包含帮李某飞购买比特币和其他的转账,均与**无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证人龙某田称,现市内凡是建新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需要市公路局进行公开招标,修以前的旧路,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是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公开招标,所以不可能通过其介绍,曾某霞就能拿到项目。
经查,本案**金额为64万元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金额应为46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曾某霞供述其是为了骗三名被害人的钱,才编造拿到修路工程,其从没有向市领导要过修路的工程,也无法说出修路项目的具体位置。曾某霞虚构从市政府领导拿到修路项目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曾某霞提出的修路工程不存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曾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曾某霞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霞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曾某霞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已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
一、曾某霞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曾某霞退赔被害人李某飞人民币12万元、李某彬人民币40万元、甘某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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