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静 通讯员 吴伟
2013年,来自杭州的吴先生在淘宝官方商城比特币交易平台上分两批购买了2.675比特币,花费2万多元。
2014 年,比特币 在中国的此类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叫停。比特币交易网站发布“停牌公告”。
今年5月,吴某起诉了店家和淘宝,意思是按照市值,我现在买的比特币现在价值7万元,还给我。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今天上午(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本次特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举行第二次网络公开庭审,当庭宣判,为原告主张对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依据,淘宝公司。不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的理由很直接。首先,开网店的商家在比特币交易网站关闭时没有通知他。回来。但淘宝网未履行对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等违禁商品的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原告经营的网购平台上购买违禁商品的损失。因此,吴某的**与淘宝网对其损失7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后,法院认为,虽然应当肯定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的实际主体为被告的主张不充分。
原告称,他为购买比特币支付了19920元,但这笔钱落入了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店的支付宝账户。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店铺是被告的“官方”充值店铺,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者和网站经营者的身份。
此外,原告未提供涉案网站充值码是否是在涉案19920元支付后获得、是否有对应的网站账号、上述资金是否实际充值等信息。在网站上,以及原告是否确实获得了相应的比特币分享等证据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承担未举证的法律后果。
关于原告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12年淘宝比特币,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行为,且原告也无证据表明已通知淘宝,淘宝并非涉案交易对方或行为人。涉及侵权行为,并且不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侵权行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经原告请求,交易对方的认证信息已及时披露,不构成侵权。但平台应进一步强化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原告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本案的另一个突破点是审判实践中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状态的认定。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价值性、稀缺性和支配性,其虚拟财产地位应得到承认。《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2年淘宝比特币,但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比特币等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虚拟货币的属性。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已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属性,比特币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劳动产品的获取,凝聚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和产生,对应于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价值比特币具有稀缺性,总量恒定在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在比特币上拥有、使用和获取利益。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财产和应授予相应的财产权益。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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