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虽然确认了比特币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并不代表其具有如此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地位。 ——称为货币。预期的 价值 属性。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吴某、淘宝公司网比特币等符合虚拟财产要求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提起诉讼。应确认商品的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在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案件中,举行第二次网络公开听证会,当庭宣判。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第一起涉及比特币互联网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其行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得到肯定。
网购比特币无法取回索赔
2013年,吴从淘宝网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吴某通过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并支付了货款500元的,交易订单显示当天发货,确认收货,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 ()的官方店铺。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共计19920元。
之后就忘记了,直到2017年5月,吴想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
吴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他没有给他任何提示,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收回,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禁售商品,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12年淘宝比特币,导致购买淘宝禁售商品,损失。因此,本案要求两被告与淘宝对其损失76314元(诉讼时的交易价格2.675比特币)承担连带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8日作出判决,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原因是吴未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淘宝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情况。淘宝网不是涉案交易的对方,也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况。经吴某要求,其还及时披露了涉案交易对方的证明信息。因此,不构成侵权。然而,
法院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从2011年中国首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China”的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上线,中国已经成为比特币交易平台最活跃的市场。比特币 交易。一。但与此同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存在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于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为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使用“代币”和“虚拟货币”,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的概念是模糊的,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价值几何值是什么?本案主审法官陈颖表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是比特币是否为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相应的财产构成要素,包括价值性质、稀缺性和可处置性。
该案主审法官陈颖表示,“2013年和2017年,监管中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否认比特币币的地位,但不否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根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确定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就财产的构成要素而言,第一,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或价值属性,而比特币是通过财产的过程和劳动产生的。 “矿工”和“采矿”。产品的获取浓缩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和产生,对应于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 @价值 ;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在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 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其持有者可以为比特币拥有、使用和获取利益。
判决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在国内已经不是第一次涉及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了。据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之前的判决意义不同。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讨论。
判决中司法机关的判决对于今后处理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12年淘宝比特币,让未来国内法律在处理数字资产方面更加有效例如 比特币。的定义有更多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以往由于对此类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相同的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判断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英光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定双方交易的标记为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标的物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梅与周振梅的合同纠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属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向原告提起诉讼:不支持返回 比特币 请求。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反映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确认。数字货币。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目前,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还没有颁布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关数字。货币兑换,因此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买卖纠纷难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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