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有点不可思议,一个女人能那么随便缠住陌生人,更可笑的是与其发生关系,那这个女人也不是什么良民,太不检点了。另外一个男子也好不到哪儿去,肯定渣男一枚。
电梯是个人来人往的公用设施,如果定性的话,你情我愿。只能是伤风败俗,受到道德的谴责。
提问前提没交待清楚。
如果是男子坐电梯,被同乘电梯的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性关系。要分清:其一,两人是在酒店还是在电梯间?其二,女子是未成年少女还是已成年女人?其三,两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其四,有无金钱交易?
男子乘电梯被同乘的女子在电梯间缠住,如果两人之后是在酒店或私人房间发生性关系,且女子是成年人,个人认为应属于自愿,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男女都在私密空间,男子“被女子缠住"没有强制女子。
如果双方都是成年人,在电梯行苟且之事,无论双方自愿与否,都违反了公序良俗,有伤风化,虽然不构成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法》管理范围,因为电梯是梯层上下往来的公共空间,应判其扰乱公共秩序最高拘留15日并加重罚款。
如果女子是未成年少女,男子与其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生性关系,都构成了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男子和女子是熟人关系,且双方都为成年人,其在私密地方发生的性关系,应该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
如果是其中夹杂金钱交易,且无组织丶强迫丶犯罪性质,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丶嫖娼处理。 该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丶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男子被同时乘电梯的女子缠住,然后与其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分为几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两个人认识,或者说是男女朋友,这个很正常啊;如果不认识,这个女的就缠着男子,并与之发生关系,并且还要男人给钱,这个性质就严重了,我个人认为属于卖淫嫖娼;如果是单纯的发生关系,女人并没有向男人要钱,这就是一次艳遇吧!
如果在电梯里遇到陌生女人缠着你,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一时色迷心窍,后悔终身,万一这个女人有病,染上一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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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电梯里遇到的不是艳福,而是实实在在的祸事!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某地一个老总到外地出差。
平时这个老总走哪里都是前呼后拥一大帮人。但那天他在酒店却落了单。
落了单的老总那天却在电梯里有了艳遇:一个他从未见过的美丽端庄、气质高雅的女子居然主动地靠近他,并在他的耳旁吹气如兰。
老总瞬间如遇电击,他彻底被这位高贵的女神所俘虏了。以致于电梯到了他所在的楼层,他都没有下电梯。
后来女子在另一层楼下了电梯,回过头对他莞尔一笑,真是回眸一笑百媚生啊。老总就不由自主地跟着女子下了电梯。
女子走到一个房间门口,拿出房卡打开了门,做了一个邀请的手势,老总受宠若惊,小心翼翼地进了那个房间。
让老总感到惊奇的是,这个房间居然只有女子一个人住。而且从房间内的摆设来看,这个女子也不像失足女这种类型,倒像是某个大户人家的千金小姐。
当天晚上,老总在这个女子的房间呆了一夜,女子和他品红酒,谈人生,后来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正题。
第二天早上,两人各奔东西。临别时女子对老总露出了意味深长的一笑。
女子给他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二人约定半年后再相会。
半年后,老总如约给女子打电话,接电话的却是另外的一个女人。对方告诉他说女子患艾滋病,已于一个月前去世。
老总问女子患艾滋病多久了,对方说五年多了。她是一个苦命的女孩,被自己的男朋友传染上了艾滋病毒,男朋友去世后,她发誓要报复那些男人,因此外出旅游,每到一个城市报复一个好色的男子。但遇到你后,女子决定收手,你是她报复的最后一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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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听了这话,当场瘫坐在地上。
那时候,得了这个病相当于被判了死刑,即使再有钱,也是买不到命。3年后,这个老总艾滋病不治而亡,对外宣称劳累过度,英年早逝。
所幸这个老总和老婆关系一直不好,基本不回家,没传染上他的妻子儿女。
直到其生命的最后一刻,他的妻子也没有去看过他一眼。
因此,电梯里的艳遇有可能就是索命的魂,不自律的男人当时刻谨慎。
在这个真实的故事中,这个老总不算犯罪,他是一名受害者,但并不值得同情。
而那个女子,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并且,女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到处旅游,并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艾滋病毒,其实已经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那个女子已经死亡,按照刑法规定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她的疯狂报复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
回归本题,这个事情有些交待不清。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假设:
1.女子身高马大,控制了男子,向男子求欢,男子见女子长得也不是很丑,君子有**之美,两人在电梯内发生了不可描述之事。双方因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
2.女子酒醉,误将男子当做其梦中情人,因而将男子紧紧搂住,男子把持不住,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清醒后报警,男子构成强奸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女子不报警,男子侥幸得脱。
3.女子暗恋男子很久,一直也没有机会表白,这一次在电梯相遇,女子大胆表白,男子却会错了意,在电梯内作了禽兽。如果女方没有受到威胁或者存在**、醉酒导致意识不清等情况,男子应当接受治安处罚;如果女子受到了威胁或者存在**、醉酒导致意识不清等情况,男子构成强奸罪。
4.女子五大三粗,男子身材单薄,但貌若潘安。女子对男子用强,男子不敢拒绝,遂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男子报警,女子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还有很多情形,此处不再一一假设。
但电梯是公共场所,不是私人空间,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在里面做有伤风化之事。
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虽然极少发生,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一次出差参加交流会,会议结束后遂准备回到入住酒店,从宾馆门口一直到大厅,再到电梯,一个名叫阿媚的女孩一前一后紧紧跟着李某。
阿媚青春靓丽、妩媚动人,这让李某产生莫名的遐想,不知为何女孩会一直跟着自己。李某下了电梯,到了自己的楼层,阿媚跟随李某走出电梯,李某就问阿媚也住这里吗?
阿媚没有回答,她瞪大眼睛盯着李某,像是没有听懂李某的话一样。李某怀疑阿媚精神不正常,遂转身准备进入房间,阿媚也紧随其后进入房间,李某对阿媚说你应该回自己的房间,但是阿媚什么也没有说,只是望着李某傻笑。
阿媚的举动让李某意识到她就是一个精神病人,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看到阿媚姣好面容,不禁让李某想入非非,产生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冲动。
之后,李某哄骗阿媚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抱着阿媚酣然入睡。
话说两头,另外一边是阿媚的父母在满世界的寻找她,并报警。原来当天下午,精神不正常的阿媚在母亲的陪伴下购买衣服,正当母亲正在挑选衣服之际,阿媚竟然溜出购物广场,径直紧随李某进入案发的宾馆,就发生了之前的一幕。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遂开展巡查工作,并通过沿途监控视频在三个小时以后找到案发宾馆房间。民警当场固定了李某与阿媚发生性关系的相关证据,并认定李某涉嫌犯强奸罪。后经鉴定,阿媚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性防御能力。
李某辩解阿媚纠缠自己,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阿媚系精神病人,仍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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