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钱、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3]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关于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首先大家都知道,由于数字货币是新生事物,国家还没有专项立法。因此,我们需要知道数字货币在我国法律或政策中的定性是什么,之后才方便在已有法律中,找到相关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2013年我国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经做了说明,《通知》中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所以数字货币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是虚拟商品,虽然称为货币,但是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所以当我们在数字货币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使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人民银行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刑法》、《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在我国法律中,关于数字货币(虚拟商品)的政策和法律具体有哪些呢?我们接下来进行简单地罗列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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