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欧亿交易所账户被冻结,您应该第一时间联系欧亿交易所的客服寻求帮助。同时,您需要仔细核查自己的账户信息,确保没有违反欧亿交易所的使用规则。
如果您的账户因为安全问题而被冻结,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身份验证信息以证明您的合法身份。
如果您有资金在冻结的账户中,您需要联系客服了解资金解冻的流程和所需的步骤。最重要的是,遵守平台规则,保证自己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账户冻结等问题的发生。
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这家商业银行是一家上市公司: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体现的。根据《公司法》第120条、《证券法》第39条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被执行人也只能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证券账户开展证券交易。因此,法院查封的时候,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执行通知书发给证券公司或交易所。
2、如果这家银行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29条、第7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权变更情况,都是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因此,要对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进行查封,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是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机关。
3、如果这家银行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被执行人为银行的发起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200人的发起人股东,发起人的姓名及认购股份数量是要载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因此,要对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进行查封,负有协助义务的主体是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机关。
对于上述两项,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7条也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具体包括“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所以,在上述两项情况下,执行通知书要发给工商机关。
4、如果这家银行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被执行人非银行的发起人股东:由于被执行人非发起人股东,其名字和持股情况不在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同时银行非上市公司,也没有交易所账户可供查封,此时,唯一能体现被执行人持股情况的,只有这家银行自己的股东名册。所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向银行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才是可行并且有效的查封股权手段。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的变更不需要工商局进行审批,因此去工商局送达协助查封股权,实际上起不到查封的作用,讨论应当像谁送达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能不能起到查封的作用。
股份公司股权变更不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形式存在,记名股票通过背书转让,不记名股票通过交付转让,对于发起人的记载是属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记载,发起人转让股权也不需要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对于发起人股权的查封也不能到工商局进行送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虽然在工商局,但这种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产生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查封送达到工商局也起不到查封的作用。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有个联合发文,对于查封股权只能要求工商局进行公示,而不是进行查封。而且有个限定就是在工商局的职责范围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根本不属于工商局的指责范围,因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公示,工商局也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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