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旨在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的内容;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