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国务院发布,明确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决定》共69条,明确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于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后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专利服务,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