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旨在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条例》共六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等。3、支付业务规则。提出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等。4、监督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等。5、法律责任。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等。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