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股份的标准股份制,是中国一家股份公司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以下简称“三年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世界银行(FIBV)(NASA)、美国国家银行(NIIBV)、英国国家银行(LBS)、日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新加坡政府银行(TSTC)、德国金融市场管理局(IPAV)及中国银行(IPAV)的六家附属公司所担任。
美国上市公司标准股份制(1)所谓上市公司标准股份制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行股票,一般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
1:(2)一般创立全国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CDII),是指在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除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上市。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 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1:(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2: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5: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7:(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