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
A
1、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
3、经办流程:
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受理:工伤认定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再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经办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综上整理,当我们在看病、受工伤或是生育方面出现了资金困难,可以带上相关证明根据以上流程去获取自己的社保报销的保险待遇。这种社会保险可在一些指定的情况下有效地保障居民部分权益,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入还有其他疑惑可咨询专业人士。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除此之外,还有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械费用。
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一至四级伤残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扩展资料
工伤赔偿的期限: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工伤十级因本人的工资不一样以及各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也不一样,赔偿悬殊太大,没有具体的数额。一般有以下内容: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2、单位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或当地标准)支付4、如有护理的护理费用按当地标准由单位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费
5、误工费
6、住院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必要营养费
9、鉴定费
10、住宿费(异地)
11、交通费
12、生活护理费
人损赔偿项目
1、误工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残疾赔偿金
5、必要营养费
6、住宿费(异地)
7、被扶养人生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鉴定费
10、医疗费
11、交通费
12、丧葬费
13、死亡补偿费
14、后续治疗费
15、精神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后续治疗费:
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2个月=3880元
合计:34920元
八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15个月=291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合计:56260元
七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2个月=2328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25个月=485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合计:83420元
六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4个月=2716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0个月=776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合计:120280元
五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16个月=31040元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50个月=9700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0个月=19400元
合计:147440元
注:适用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300%的,按照3233元的300%即9699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的,按照3233元的60%计算。3233元/月×60%=19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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