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伤残鉴定复议程序
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二、工伤伤残鉴定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三、工伤伤残鉴定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四、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六、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七、**期限
(1)直接**,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首先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进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若属于雇佣关系时,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而属于人身损害,可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在工地摔伤,申请伤残鉴定流程: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经**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伤残鉴定;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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