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本产品投保简单,费用低、政府主管部门认可。
从2010年的22.9亿元保费收入,到2019年的884亿元保费收入,十年间保证保证增速飞快。“十二五”期间(2011-2015)保证险年复合增长率达54.9%,为同期财险业平均增速的3.5倍;在2015年业务规模首超信用险后,保证险更是疾速前行,稳稳坐上了非车头把交椅。
作为财产险领域的新兴险种,保证保险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持续完善的外部政策环境: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消费增长、发展实体经济及普惠金融等国家战略均提出要大力发展保证保险,充分发挥其融资增信功能。其作为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迅速问鼎财险第二大险种,也得益于社会信用风险管理需求的持续上升。细数2019年的保证保险历程,除政策与市场持续带来发展空间外,盈亏对比、监管动向及行业创新也给未来以发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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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险种参差发展
较之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保证保险的业务表现却差强人意。不同于2018年的13亿元承保盈利,2019年保证保险整体处于承保亏损状态,前五家头部险企的综合成本率基本也已突破90%。其中由于业务质量和风控水平的差异,细分险种间差异较大。按照保险公司承保的履约信用风险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保证保险可分为融资性保证保险和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两类。从市场份额看,融资性保证保险占据大壁江山: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市场份额超八成,网贷平台履约保证保险约占一成;非融资性保证保险中的建工履约保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加上融资性保证保险中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则共占3%。其中,融资性的小额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及非融资性的建工履约两大险种整体实现承保盈利,目前也是再保支持力度较大的细分业务;而融资性P2P履约保证保险亏损较多,加之其亏损数额极大(如长安责任保险至2019年第三季度仍有9.08亿元应收代位追偿款),因此“拖累”了保证保险整体的承保利润。进一步究其亏损原因,网贷平台履约保证保险的大量出险及巨额赔付,主要源于其较高的风险系数及较低的风控水平。与之截然相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则是风险可控且较好实现“零风险预期”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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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
在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加大的同时,基于保证保险这一发展现状,监管部门对于保证保险的风控要求逐渐加强。如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此前2019年11月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显强化了对于融资性保证保险的监管。从保证保险的新增批复来看,2020年至今获得批复的保证保险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2019年下半年间的获批险种也聚焦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等,除此之外仅有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补偿保证保险、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两款。 从银保监会的资质监管来看,《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资质规定,还要求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且业务系统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全面健全风控系统。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拟全面强化保险监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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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新
随着政策的支持以及监管的明朗,险企也积极探索保证保险应用领域,以为更多行业带去信用风险保障: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走出去”背景下的并购保证保险,以及交通强国战略下的轨道交通工程保证保险,都是创新典型。特别在非融资性保证保险领域,险种创新尤为突出。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包括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建设工程、关税支付、电费缴纳、土地流转等领域用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是非融资保证保险近年来的发展亮点:不仅诞生了中国第一个被保险人为政府机构的保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也发展出了黑马险种——建工保证保险。2019年,建工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达11亿余元,保持了近三年来的翻番增长趋势。其中,建工保证保险在继续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育履约保证保险的同时,还创新发展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其以建设工程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义务为保险对象,将建工保证保险的信用保障范围拓展至监理领域,惠及更多建筑企业。
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渗入各行各业的未来,保证保险距离千亿保费关口不再遥远。值此蓄势待发之际,保证保险应回归“保险姓保”初衷,吸取亏损经验加速夯实风险保障实力,巩固专业优势拥抱市场未来。
不请自来。这样的情况不合法,不合理,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按照银银监会的要求,银行作为贷款方在给客户办理贷款时,不得搭售保险或者理财或者购买贵金属之类的产品。但是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有多少效力,后续监管问题根本没有人来监管和约束银行的行为。
现实中确实是存在的,作为资金需求方的我们,根本没有讨教还价的余地。按规定你是可以投诉,但是后面银行不放款给你,不批准贷款给你,你损失的时间。而且很多购房合同中都写明了,房贷下不来,定金是不退的,这个又是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损失,这样权衡利弊一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默默忍受的。
就拿笔者的朋友来举例,在XX银行办理房贷,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和他说,办理贷款必须要搭售一份理财保险,要20万元,10年后可取。买了这份保险,贷款利率可以打9.5折,还会加快放款速度,否则的话就要等,等多久就不知道了。笔者的朋友最后经过一番权衡后,还是忍气吞声买了这份搭售的理财保险,现在过去5年多呃,还没有等到可以取出来日子。
综上所述,这样的情况不合法,不合理,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霍说险途,这个问题我来说。
是否合理要看是什么保险。
1、有些银行为例完成第三方业务,要求贷款客户按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买商业保险。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属于民不举官不究。
因为①毕竟买了保险也是自己的,整个的贷款成本也比高利贷低。②举报了估计就会被银行拉黑。
2、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有些银行的贷款业务是低利率的信用贷款,这时候一般要求客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
一旦贷款人还不起贷款,由保险公司进行代为偿还。这类贷款的利息一般是正常利息,不会出险超过7%年利率的利息。
这种情况是合法的。
但是做的恨不规范,某安普惠金融的信用保险的费率就超过了正常的保险费率,个人信用贷保险一般费率在1%-3%之间,某安的贷款产品利息很低,但是信用贷保险费率达到了25%。所以有句话,要想死得快,某安普惠贷。
3、贷款人意外险。
这类保险是贷款时候银行要求购买的。一般情况这类贷款的利息比价低6%左右。保险的保费也不高,大约是1‰—3‰之间,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导致身故,那么就有保险公司代替偿还贷款。
这个保险就属于保证保险类型。也是合法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合理,但是你又得买,没办法这个就是银行的强势的地方。银行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机构,资质再好的客户也不能保证100%还款,这就是风险,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银行又受银保监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坏账率都有严格的监管指标要求,尤其对一些资质欠佳客户银行宁愿不去挣那份钱也不愿意承担那份风险。现在银行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了,银行之间也竞争激烈。让客户买保险就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个险种叫信用保证保险,投保人是贷款人,被保险人是银行,一旦客户不还钱,达到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就由保险公司来还,银行就不承担什么风险了。
在银行办理贷款时,业务员要求办理意外保险,如果强行要求你购买是不合理的,如果建议你购买是合理的。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建议你购买的保险是意外保险,保险条款大致是这样的:首先保险必须是自愿购买,其次保险范围主要是意外身故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出现这种情况,贷款本息由保险公司承担。
人生的意外是无处不在的,谁都不想出现意外,但以后的事谁能预料的到呢。保险最大的作用就是对未来无法预知的事项,作保障,花很少的钱,减少不可预知的损失。
我这里有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刘xx,于2014年5月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货物运输,期限为一年。刘XX在银行员工的建议下购买了太保的安贷保产品,支付的保费是125元。刘XX于2014年12月出车祸身故。保险公司出险核实后,赔付了刘XX在银行的贷款本息。减少了其身故后的家人负担。
其实,做为银行工作人员是非常不愿意推销保险的,有时候是因为有任务压力,才会建议客户购买,当然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为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增加一份保障。
主要是看怎么死的!
首先、最好是看看贷款保险性质!
贷款保险属于贷款时,贷款人依据贷款额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份保险,这种保险的特点就是第一受益人是贷款放款机构;第二受益人才是贷款人的家属。
就已知目前大多数贷款保险,都属于“贷款人意外保险”,也就是当贷款人遇到意外身故或者严重伤残时才赔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死亡才能赔付,保险中的意外需要满足4个条件“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突发的”,若因为猝死、或其它疾病死亡,则意外险无法赔付!
非要杠 猝死、突发疾病死亡属于意外的,自己去问医生!
第二、保险赔付
理赔死亡保险,主要就是死亡证明,若买的是“贷款人意外保险”,那么死亡证明书一定要写明“意外死亡”几个字,避免后续的理赔纠纷!
若死亡证明书写的是例如XX疾病死亡,则“贷款人意外险”不能赔!
若死亡证明书写的是“不明原因死亡”,“贷款人意外险”理赔百分百会发生纠纷,因为不明原因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疾病,一般来说写“不明原因死亡”,大部分都是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
第三、贷款问题
若买的是“贷款人意外险”,而贷款人也因为车祸、其它意外等导致死亡。
那么“贷款人意外险”理赔后,贷款没有还的部分会优先赔给贷款机构,毕竟是第一受益人;而这种意外险是定额的,但是贷款是在还着走的,所以,剩余的保险金会赔给贷款的合法受益人,即配偶、孩子、父母!
举例:贷款100万,那么贷款人意外险保额也是100万;还款20万后,贷款人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赔付100万,80万 相关的费用给贷款机构,剩余的归家属!
若买的贷款人保险,只保障意外身故,但是贷款人死亡确是因为突发疾病,重大疾病,或者本次武汉新冠肺炎等死亡的,那么保险不能赔付!只能担保人偿还贷款!
最后,规避风险!
若我们有贷款、欠款,最好的还是买定期寿险,因为定期寿险不仅仅赔付意外死亡,还赔付疾病身故,且定期寿险的免责条款比意外保险的免责条款少很多!
这样,无论是因为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都有钱。并且定期寿险的身故受益人由投被保人指定,这个大家懂得!
保险是好东西,但是买对了才是,不懂保险,也不学保险的,往往都是自己坑自己
以上就是关于贷款保证保险的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这些贷款保证保险的3点内容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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