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全国各类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各省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纷纷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这也意味着政府通过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尽管各省规定不同,但从目前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来看,规定主要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业务数据的真实性、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各类管理办法更是明确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在运营方面,通过在各级主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档案,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提交报告及财务报表等。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倍数,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操作和潜在风险,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一系列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不得违规发放贷款,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取贷款。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仍然存在三大瓶颈:资金来源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性质问题、业务创新问题。各省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无疑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银监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有: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3、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等。
以上就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2点内容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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