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90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为800元、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为750元。一)
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天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2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待遇享受规定: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22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2022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80元/人/年、低档为350元/人/年,学生儿童按照低档缴费,参照高档享受待遇。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
同步调整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低档为610元/人/年、高档为1100元/人/年;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按一至三级医院,分别报销65%-75%--75%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我市拟调整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和资助参保政策,同时综合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高档为950元/人,低档为32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报销待遇
门诊
待遇自2022年起,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和本人选定的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年度起付标准统一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4000元,高档缴费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55%、55%、50%,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50%、50%、45%。
门特
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门诊特殊病就医,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55%、50%、45%。
住院
自2022年起,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分别为75%、70%、65%。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含转住院治疗前死亡的情形)前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大病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普通参保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居民的基础上提高5%,取消封顶线。
补助和资助政策
财政补助标准调整
参加2021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在调整前四档补助标准基础上新增30元。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补助标准暂定为高档1100元/人,低档580元/人,学生儿童按照调整后低档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资助参保政策调整
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重度残疾人中的学生儿童,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不符合上述人员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并享受低档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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