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办法规定,在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我国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对新招收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1992年开始(各省市起始时间略有差异,四川省是1992年4月),各省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全面开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开始是按照标准工资定额缴纳,1995年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后,开始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014年10月,国家人社部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方案,结束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养老保险的历史。
从14年10月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都要按工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了。在2014年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也属财政供养人员。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015年印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缴费和财政䃼贴相结合。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养老保险了,标准为月工资8%,财政补贴12%,截至目前,全国养老金收支平均水平还处于亏损状态。
2021年,就由浙江、江苏、广东等养老金盈余的省向北方省(区)划转资金。这就是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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