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一)本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二、缴费方式及基本养老金标准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须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政策:据政策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五七工”必须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
(三)1995年年底之前工作满三年;
(四)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法律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但单位人员去世以后,其亲人如果没有基本的劳动能力的话,是可以获得遗属补助的,但补助的费用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至少要保证能够在当地的基本生活。而对于因公牺牲的人员,遗属补助是可以适当的提高的。
01遗属待遇
遗属待遇不是新生事物,暂行办法中明确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为一次性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02遗属范围
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领取的合法主体,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关系
03支付标准
之前各省市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当地规定发放,没有统一标准;
现在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在遗属待遇的支付口径上能达成统一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抚恤金标准
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情况。
五七工就是五七厂工人,不在编制内,相当于现在的打工行业,那时很多厂矿企业为解决家属和无职无业的子女就业,开办了一些附属小工厂,当时没有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干不动的人会发点生活。
后来五七厂被企业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所替代,劳动服务公司开办一些小型加工厂、食堂和招待所等服务行业,大都分安排本厂的无业人员。虽然工资待遇没有正式职工好,但都给他们买了养老保险,只不过是按最低挡缴费。由于很多单位破产改制,劳动服务公司也就不存在了,有些五七工已经退休,有些没到退休年龄的边打工边缴费。所以真正的五七工已经没有了,既然不存在,就没有相关政策针对五七工了。
已经取消了。当事人能够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限定,选择有利于本人退休待遇享受的社保继续参保,另一种社保解决退保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限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不够十五年的,能够交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能够转入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限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经取消了。因为五七工是特殊年代所产生的新名称,是当年时经济发展及形式和社会的需要,我认为现在改革开放吋代不同啦,好多工作及工种都需要高科技及网络等,新的操作及有文化有文凭和有知识的年轻的工人,技师,工程师等等现代青年人来代替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所以只要缴纳养老保险,失业者死亡之后就可以领取丧葬费,有供养亲属的,就可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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