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作用: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对于公民的一种普惠制的社会福利,他能够给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障。
1、缴费基数:下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680),上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603);
2、缴费比例:公司承担20% 个人承担8% (8% 进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①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养老金的由哪几部分组成:
①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5、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时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工龄、各年实际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年限。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对新招用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实施劳动合同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1991年国务院公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将所有企业的职工开始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这代表了我国全面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也是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衔接。
我国养老保险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呢?
养老保险是从1986年最早的合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然后1988年国家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账户建立是依据国发[1995]6号文件开始建立的,这个时候职工开始按工资比例缴费了。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养老保险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农民养老保险没有规定从哪一年开始交,如下:
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便可领取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没有规定要从哪一年开始交,只要在退休之前交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如果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应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险权益可以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年10月份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第二阶段,是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各地进展不一样。
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年10月份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第二阶段,是国家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是1993年下半年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各地进展不一样,并且在1996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铁路部门,全部是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之前的养老金给付办法就是老办法,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给付养老金的办法就是新办法。我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对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