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险法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金的其他义务。
同时,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合理收费、及时给付保险金等原则。
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等。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作出说明和裁决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和裁决旨在帮助法官和仲裁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法律条文,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中,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性质:解释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条款齐备等。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释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规则,包括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责任的承担、合同变更的程序等。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等。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适用规则,包括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非格式条款的效力等。
总之,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旨在帮助法院和仲裁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法律条文,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