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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其实也就是指五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就需要及时的为员工购买社保,其中部分保险的费用是由单位全部承担,当然也有那种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费用的情况。要是公民个人购买社保的话,则只允许购买其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环节,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变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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