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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三级文物是指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的文物,它可以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
一
农村三产融合用地概念
根据《通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
目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面临的用地困境
近年来,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新业态大量涌现,产业融合日益加深。新增用地指标不足、存量用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凸显。
(一)建设用地指标获取困难,用地供给保障不足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与之对应,《通知》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土地用途进一步明确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目前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规划和计划双重管理。
首先,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为建设用地属性,满足用地规划,否则在使用土地以前需调整土地规划。
其次,还需拥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我国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管理,从国家层面逐级往下划分,而到农村层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必然会进一步下降。
此外,还需要克服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等诸多问题。
因此,农村产业发展面临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严峻现状。
(二)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难以满足农村产业用地需求
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难以适应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一方面,土地用途分类滞后于农村产业发展需要。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等单一产业类型设置为主要出发点,并未考虑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融合等产业发展的灵活性,对农村产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此外,对于新出现的农村产业土地利用类型,也难以及时做出回应,造成管理上的困局。
另一方面,随着农村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产业融合的不断深化,使农业用途与非农用途交织在一起,也使当前的土地用途管制体系无法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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