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合同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行为人的表面合法性与本质非法性的结合。
(1)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合法化;
(2)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这种二重性使得合同欺诈行为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矛盾体,进而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行为。
2.认定欺诈合同还需考虑其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或刑事欺诈,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质,即表面合法性与本质非法性的结合。
1.表面上,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合法化,以掩盖其非法的本质。
2.实际上,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欺诈的目的。
这种二重性质使得合同欺诈行为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矛盾体,难以简单归类和处理。
1.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欺诈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有多项单行法规对民事欺诈进行了规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等,这些规定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民事欺诈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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