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2)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这些规定明确了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有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有效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1.一般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如果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些规定确保了撤销权的及时行使和合同关系的稳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