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不仅涉及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更关键的是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2.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选择离开事故现场,并未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1.对于已经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2.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需要抢救时,抢救费等的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即便逃逸,受害人仍有一定的法律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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