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我国《民法典》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这里的起诉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
提起诉讼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还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这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因此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此使时效中断。
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如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等,这些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对保护权利人权益至关重要。若您遇到维权问题,请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效过期。如有疑问,请随时在发起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