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因单位有过错而离职时,有权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
2.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则按一年计算;若工作不满六个月,单位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因工伤致残的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1.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经员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若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同样可以享受上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劳动者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或提前离职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情形。
2.若劳动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因离职造成的损失。
3.若劳动者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直接到新单位工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与新单位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前应当提前通知单位,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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