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根据累计工龄计算,而不是仅按照单位工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第三条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照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这意味着,无论职工在同一单位还是不同单位工作,其工龄都应累计计算,以确定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包括职工在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2.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3.在确定累计工作时间时,应注意区分工龄和单位工作时间,避免混淆。
在计算年休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也相应调整。
2.劳动保障部发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职工月计薪天数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这些规定在计算年休假工资时应予遵循。
3.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和特殊工时制度下的职工,其年休假计算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总之,年休假是根据累计工龄计算,而非仅按单位工龄。在确定累计工作时间时,应注意区分工龄和单位工作时间,并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在计算年休假时,还应注意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对工作日和计薪天数的影响,以及特殊情况下职工年休假计算办法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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