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退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其他起诉条件不完备,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而公安机关在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未能达到起诉条件,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推进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两种。
1.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次数以两次为限。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检察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期间检察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案件仍然存在证据不足或其他问题,检察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或继续推进案件。
1.检察院两次退侦意味着案件存在严重的问题,检察院对案件有异议,一般来说都不会起诉。
2.对于被退回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无法继续推进,也可以主动撤销案件。
4.对于被退回的当事人来说,虽然暂时获得了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
5.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仍然有犯罪嫌疑,可能会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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