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
1.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而婚前接受的赠与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股权分红、房产租金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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