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的房屋都需要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包括配备电梯的住宅和不配备电梯的住宅。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需要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相应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3.购房人则需要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相应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4.如果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有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根据房屋是否配备电梯以及房屋的类型(商品房或已售公房)而有所不同。
1.对于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购房人则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对于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购房人则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对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1.维修基金的缴纳流程通常是由开发商代为收取,并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2.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3.当房屋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业主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4.公共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以及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5.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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