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统筹地区并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而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设定的。
2.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则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它们并不直接负责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实际上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的。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只有当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会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有三类:
1.职工所在单位。
(1)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此单位在工伤认定方面承担首要责任。
(2)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的30天以内提出申请,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否则申请时间不得延长。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
3.工会组织。
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有义务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总的来说,工伤认定应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认定和鉴定部门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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