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公证后是可以进行更改的。遗嘱公证的更改需要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实现。
2.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公证遗嘱的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2.遗嘱人需要明确表达变更遗嘱的意愿,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3.变更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变更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清晰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1.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除了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外,还附加一定的义务。
2.这种遗嘱的法律效力在于,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遗嘱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3.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需要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履行义务,并接受遗产。这种规定旨在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同时也保护了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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