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1.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3日内,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结束后,会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3.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错误,将有权撤销原认定书,并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新的认定书。
申请复核的程序相对明确。
1.当事人需要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进行复核,并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这一程序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定确保了复核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并阐明自己的理由。
2.人民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当庭质证,并决定是否采纳。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会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3.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合理的异议和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认定书,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这一过程中,法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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