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申诉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1.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再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再审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2.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12.原判决或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13.据以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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