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确实有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存在多种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
3.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材料;
4.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定情形。
案件退回的条件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案件性质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
3.案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材料;
4.案件在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5.案件在裁定准许撤诉后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6.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特定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有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以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处理。
总结来说,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确实有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且存在多种情形可以导致这种退回。这些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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