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确实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庭。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这些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甚至是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因此,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来参与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不仅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而且如果诉讼代理人需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那么这份授权委托书还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主要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
2.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各种诉讼行为,包括代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撤诉、进行调解或和解等。
3.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代理人需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那么他们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这些行为将视为超越授权范围,是无效的代理行为。
因此,被告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明确其代理权限,避免发生因权限不明而导致的无效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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