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被退回公安局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来处理。具体而言: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3.若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1)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论是退回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
1.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2.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的一种处理结果,它标志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终结。
3.不起诉决定也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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